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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控制人登記册  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 

自2018年3月1日起,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均須:- 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查閱。 

識別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須登記人士或法律實體。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 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的身分),就該公司而言符合上述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委任指定代表

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1)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
2) 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所界定的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未有履行規定的後果 

如適用公司未有有履行上述修訂條例的規定,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罰款25,000 元。 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港幣700元。

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人士(如通知收件人是法律實體)如未有履行通知內所述的規定,均屬犯罪及可各處罰款港幣25,000元。 

任 何 人 明 知 或 罔 顧 實 情地 作 出 一 項 在 任 何 要 項 上 具 誤 導 性、虛 假 或 具 欺 騙性 的 陳 述  或對 公 司 的 通 知 作 出 的 回 覆 中,明 知 或 罔顧 實 情 地 在 任何要項上提供具 誤 導 性、虛 假 或 具 欺騙 性 的 陳 述 ,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300 ,000 元 及 監 禁 2 年 ; 或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可 處  罰 款 100,000及 監 禁 6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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